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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章程(Organization's Rules)  
     
 

 

桃園縣楓樹國小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94.09.12制定
                                                                                   100.10.18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宗旨及組織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桃園縣龜山鄉楓樹國小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促進學生家長與學校共謀教學品質之提昇、建立優質教育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發展及增進學生福利,並兼顧社區發展之工作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本校全體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組成之,家長會長得聘校友之家長及熱心教育之社會人士為顧問。
第二章班級學生家長會
第五條:本校各班級於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班級學生家長會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六條: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執行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其他事項。
第三章家長委員會
第七條:家長會設委員會,委員之產生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票選產生,每班三至五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八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九條: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四、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五、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三人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六、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條: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由各班家長委員遴選出一位常務委員所組成。自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副會長得由會長聘任之,不限常務委員身份且人數由會長自定。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代行其職務,常務委員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二條: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家長會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由家長委員或授權由會長決定,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四條:家長會每屆委員會開會後一個月,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本府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四章家長會費
第十五條: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縣府教育局另定之。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長清寒者免繳。家長會費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七條:家長會經費之教育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八條: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年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獎懲
第十九條:家長會違反教育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十條: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六章效期與修訂
第二十一條:本組織章程家長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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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設置辦法(pdf檔)